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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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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建立全省应急管理 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程序的通知 吉应急调查统计〔2019〕133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精神,依据《吉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安监管法规〔2017〕123号)要求,对全省联合惩戒工作程序作进一步规范。基本程序如下: 一、信息采集。按照吉安监管法规〔2017〕123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属地应急管理局应下发书面告知书(见附件1)。被拟纳入联合惩戒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生产经营单位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属地应急管理局直接下发《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见附件2)。 三、信息报送。按照吉安监管法规〔2017〕123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信息移出。联合惩戒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自应急管理部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应急管理局提出移出申请(见附件4),信息逐级报送,逐级组织验收审核(验收表见附件5)。验收合格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汇总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审核,报应急管理部审定后予以移出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解除失信惩戒措施或者符合撤销惩戒条件的,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从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部门网站撤出其失信信息,及时解除惩戒措施。 附件:1.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2.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 3.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4.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申请表 5.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验收表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5月27日
专栏2022-06-09 -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 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采集、汇总和交换的工作程序 (一)信息采集主体:地方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 (二)信息采集方式:监督(监察)检查、事故调查、举报查处、明察暗访等。 (三)信息采集内容: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失信行为简况、信息采集机关、是否纳入“黑名单”和纳入理由,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笔录复印件等)。 (四)信息汇总主体: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信息采集部门负责将采集到的信息和材料及时报送到本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报送信息和材料的汇总;负责审核汇总的信息,审核通过的填写《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五)信息月交换制度 每月1日至2日,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上月汇总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上报到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每月3日,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上月汇总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以及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信息一并报送到省安全监管部门。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联合惩戒对象的和“黑名单”管理信息月报送制度,落实承担信息报送的具体部门和联系人,并将信息报送作为“一把手”工程。 二、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处理规则 其他规定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工作,要将该项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6日
专栏2022-06-08 -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 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吉粮安函〔2020〕106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安全生产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惩戒约束,现就规范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在吉林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和加工企业(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加工)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 (二)发现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或火灾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三)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或消防监管监察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或火灾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或火灾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二、信息采集 (一)信息采集主体。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二)信息采集方式。监督(监察)检查、事故调查、举报查处、明察暗访等。 (三)信息采集内容。企业名称、企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理由、相关证据、其他有关信息。 三、信息报送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将采集到的信息和材料及时报送到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四、相关要求 对安全生产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是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沟通协调,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9月10日
专栏2022-06-07 -
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统字〔2020〕44号 各市(州)、长白山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各事业单位: 《吉林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2020年7月3日中共吉林省统计局党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统计局 2020年7月8日 吉林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 省统计局负责组织、规范和监督全省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以及省统计局的部署,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第五条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采集、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省统计局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第二章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认定标准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三章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统计守信企业认定活动。 统计守信企业认定一般通过下列步骤进行: (一)申请。参加统计守信企业认定的企业需对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进行自评,填写《统计守信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交参与认定。 (二)初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接到企业申请之后填写《统计守信企业认定审批表》(附件2),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对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认定标准,结合采集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进行初审。 (三)复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或向相关部门发函等方式,查询企业是否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并按一定比例组织现场复核,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公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过网站、报刊等渠道,对通过复核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布。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企业,由组织认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有关媒体和网站上统一公布。 第十二条 统计守信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统计守信企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因统计违法行为受到统计行政处罚的,取消统计守信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认定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认定决定(附件3),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等内容。 第十四条 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送达《企业统计信用认定决定书》,书面告知其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由企业填写送达回证(附件4)。 无法通过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直接送达《企业统计信用认定决定告知书》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邮寄方式送达并做好记录。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省统计局在门户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附件5、附件6),同时加载到省统计局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第十七条 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附件7),经认定机构核实后(附件8),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按照“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由省统计局牵头将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向采集、认定本单位统计信用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查询本单位的统计信用信息和统计信用状况。收到申请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采集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更正。经核查确有错误的,履行公示职责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删除。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公示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的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与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互认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未按本实施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企业统计信用管理过程中使用的相关文书模板由省统计局统一制订。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担法定的人民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其他单位,其统计信用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民间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信用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统计守信企业认定申请表 2.统计守信企业认定审批表 3.XX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一般失信/严重失信)认定决定书 4.送达回证 5.统计一般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模板 6.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模板 7.提前移除统计失信企业信息申请表 8.提前移除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审批表 9.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工作流程图
专栏2022-06-06 -
关于做好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 信用征集和发布工作的通知 吉测管字〔2017〕1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划局): 随着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深入推进,为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按照《关于开展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征集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测办〔2016〕3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征集和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现状,为确保信用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国家 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审核、发布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审核、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乙、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市、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布本辖区范围内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并负责甲、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征集工作。 二、信用征集 (一)征集对象: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 (二)征集范围:上一年度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三)征集来源: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录入、测绘资质单位申报、政府有关部门信息公开、公众举报等渠道。 三、征集方式 通过登录使用信用管理平台,在线扫描上传相关材料,不需另报纸质材料。 四、信用发布 (一)发布:即时发布。 (二)“双证”单位:甲级单位持有甲、乙级证书的,归口由国家局发布,省级部门不再重复发布。 (三)稳慎发布:履行各级报批程序,密切关注舆情,妥善处理异议申请,确保发布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五、结果运用 (一)发布结果与市场检查挂钩: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对多次出现失信问题的单位,实施零距离监管;对偶尔出现失信问题的单位,实施近距离监管;对几乎不出现失信问题的单位,实施远距离监管。 (二)加大失信成本:与测绘资质管理挂钩,失信受惩。 (三)加强信息共享:信用信息贯通资质管理、成果汇交管理、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管理、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积极与工商等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扩大信用信息的运用范围。 (四)信用信息查询: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中产生了相应的单位信用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了解单位生产经营和守法诚信情况、扩大社会监督等,具有重要意义,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应予全面公开;不再对查询者设置信用查询权限。 六、有关要求 (一)各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情况将作为测绘项目招投标、测绘资质管理、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各测绘资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发布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全面。 (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工作将作为常态化工作推进,请各测绘资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 (三)认真组织。各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政策文件,并传达到相关资质单位,严格执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见附件),确保征集信息真实、准确、全面。要尽快组织首次信用征集工作,并务必于12月底前完成发布。 联系人:崔凯 电 话:0431-82731640 附件:1.《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2.《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 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7年11月30日
专栏2022-06-01 -
吉民发〔2015〕46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省级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4〕40号),省民政厅制定了《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15年8月26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 诚信自律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4〕40号),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中开展诚信自律建设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通过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开展诚信自律建设活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信息公开、推进诚信承诺、健全自律机制,提升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积极作用。 二、活动内容 (一)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 1.完善法人治理。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一是明确章程的主导地位,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明确工作规则,建立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运行机制。二是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各行业协会商会可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三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不断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的法人治理机构。四是各地要在活动开展过程中着力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职能、资产、人员、党建、外事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逐步实现行业协会商会自我运作、自聘人员、自理会务。 2.实行信息公开。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重大活动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登记事项、经核准的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资助、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行业协会商会可依托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自身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公开的信息资料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业协会商会可创新信息公开方式、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3.推行信用承诺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制定信用承诺书,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信用承诺要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做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乱摊派,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增强诚信服务意识,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 4.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各级民政部门可依托社会组织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建设,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信息库,收集、整合行业协会商会基础建设、内部治理、重大活动、承诺服务、社会评价、违法失信等各类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电子化储存。信用信息库要与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交换共享。要加强信用监管,要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守信者要制定激励办法,对违法失信行为要建立惩戒措施。 (二)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1.建立行业自律规则。行业协会商会要根据行业发展要求,研究制定自律规则,积极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中的自律作用。制定自律规则要体现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不得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要广泛征求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专家研究论证,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对于没有制定自律规则的行业协会商会,要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自律规则;已经制定或实施自律规则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使之更符合实际。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自律规则的执行与监督,建立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可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 2.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内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大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宣传力度,推动行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对于违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的从业人员,探索建立行业惩戒机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3.规范行业发展秩序。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制定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产品和服务质量;要发挥专业调解作用,积极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整体利益;要积极代表会员企业开展调查、申诉、应诉工作,参与协调贸易争议。 (三)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 1.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根据行业特点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库,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电子化储存。要根据行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要将会员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和违反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人员信息纳入行业信用信息库。行业信用信息库要与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交换共享。 2.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加强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工作要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宗旨,遵循会员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行业协会商会要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操作流程,提升行业信用评价效率,评价方法、标准、结果等应当公开发布并提供查询服务。 3.搞好信用信息应用。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与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实现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共享。要充分利用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的应用,将会员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先评优、市场拓展、行业扶持和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0月1日—2015年10月31日) 各级民政部门启动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活动,对活动做出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11月1日—2016年10月31日) 组织实施阶段分三步: 第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完善法人治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信息公开、推行信用承诺制度、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由各行业协会商会和各级民政部门完成)。 第二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行业自律规则、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发展秩序(由各行业协会商会与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完成)。 第三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搞好信用信息应用(由各行业协会商会自行完成)。 (三)检查验收(2016年1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各种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媒体宣传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将检查验收情况向社会公开。检查验收情况作为行业协会商会年检、评估、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要将诚信自律建设活动作为经常性工作抓落实,建立长效机制,推动社会组织不断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活动的组织领导,指派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具体工作由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落实,并在工作条件上给予支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奖惩机制。 各级民政部要在活动中收集整理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信息,建立完善电子信用信息档案,设立投诉举报,加强社会监督。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奖惩机制,对信用好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税收优惠、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事项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对违法失信的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采取取消税收减免资格、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五、几点要求 一是搞好工作结合。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统一思想认识,注重统筹规划,周密部署,各级民政部门在谋划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工作过程中,要与当前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各项任务结合起来,找准结合点和着力点,力求通过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推动社会组织诚信建设,通过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促进社会组织管理改革。 二是抓住工作重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托社会组织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建设,收集、整合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信用信息,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档案。 三是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要求,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积极争取编制、发改、工信、商务、金融、工商、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配合,研究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宣传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典型,使行业协会商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行为的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专栏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