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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6-08  |  来源: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专栏:省内政策  |  浏览量: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

  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采集、汇总和交换的工作程序 

  (一)信息采集主体:地方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

  (二)信息采集方式:监督(监察)检查、事故调查、举报查处、明察暗访等。

  (三)信息采集内容: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失信行为简况、信息采集机关、是否纳入“黑名单”和纳入理由,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笔录复印件等)。

  (四)信息汇总主体: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信息采集部门负责将采集到的信息和材料及时报送到本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报送信息和材料的汇总;负责审核汇总的信息,审核通过的填写《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五)信息月交换制度

  每月1日至2日,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上月汇总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上报到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每月3日,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上月汇总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以及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信息一并报送到省安全监管部门。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联合惩戒对象的和“黑名单”管理信息月报送制度,落实承担信息报送的具体部门和联系人,并将信息报送作为“一把手”工程。

  二、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处理规则 

  其他规定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工作,要将该项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