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政策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
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吉粮安函〔2020〕106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安全生产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惩戒约束,现就规范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在吉林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和加工企业(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加工)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
(二)发现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或火灾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三)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或消防监管监察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或火灾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或火灾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二、信息采集
(一)信息采集主体。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二)信息采集方式。监督(监察)检查、事故调查、举报查处、明察暗访等。
(三)信息采集内容。企业名称、企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理由、相关证据、其他有关信息。
三、信息报送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将采集到的信息和材料及时报送到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四、相关要求
对安全生产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是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沟通协调,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