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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服务体验,打造流程更简、效率更高、服务更优的政务环境,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活动主体分别以办事企业群众和工作人员两种身份,走进政务服务中心,登录网上办事平台,全面体验办事流程,发现堵点痛点难点问题,从源头抓整改,进一步推动办事流程优化再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二、工作原则  (一)高位推动原则。“我陪群众走流程”活动应由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亲自谋划、亲自主持、亲自参与、亲自监督,转换身份带头进入服务流程体验活动中,流程发生变化、审批服务重要时间节点、群众投诉集中问题,要指派专人组织即时体验整改。  (二)全员参与原则。按照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每半年体验一次,各分管领导每季度体验一次,各科(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每月至少体验一次的原则,体验本部门(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服务流程,原则上每个月体验事项数应占全部事项总数的10%,并填写《“我陪群众走流程”月度记录表》(见附件),每月25日前报送至各级营商环境办。长年无办理事项要研究事项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合理性,也纳入记录表中。年内本部门(单位)体验范围要覆盖全部事项(服务方式包括线上、线下或线上线下同步)。  (三)市县(区)联动原则。市县(区)同部门(单位)在同一事项线上、线下服务流程发现堵点痛点难点问题,要注重沟通,上下联动,同步解决。  (四)及时整改原则。对“我陪群众走流程”活动中发现的堵点痛点难点,要在《“我陪群众走流程”月度记录表》(见附件)“发现问题及处理结果”中注明。能立行立改的,立即整改到位;对需攻坚解决的,明确整改时限,对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联办事项问题,先解决单个办理事项问题。  三、活动主体  所有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社会服务事项的企业法人,特邀营商环境监督员或志愿者。   四、活动时间  2024年3月15日——2024年12月25日  五、工作任务  (一)体验范围  市、县(区)各部门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及分中心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力事项及包括用水、用电、用气、刻章、邮政、金融等在内的各类公共服务事项。  (二)工作方式  1.以办事企业群众身份“走流程”。  (1)模拟“走流程”:活动主体作为办事企业群众,线上线下办理一件事项;  (2)帮办“走流程”:经有办事需求的企业群众授权,通过线上线下从注册登录、填写填报、提交申报、等待结果,全流程帮助或代表该企业群众办完具体事项;  (3)陪伴“走流程”:陪伴办事企业群众,全流程办理一件事项,了解政务服务工作情况,听取办事企业群众意见。  (4)交叉“走流程”:除体验本部门事项外,活动主体可选择体检相关领域事项、其他部门相关事项,从政策咨询到事项办结,全程体验外部服务。  2.以工作人员身份“坐窗口”。  以窗口工作人员身份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及分中心窗口面对面接待办事群众,从答疑解惑、直接受理、后台审批、打印结果等,走完审批流程。同时,对企业或群众通过“好差评”系统、满意度回访、意见箱等渠道反映的不满意事项,从办事结果开始,倒推审批流程,查找并解决办事环节的“梗阻”问题。  (三)体验重点  1.优化流程。从事前咨询到表格填写,从排队办理到事项办结,全程体验办事流程,体验企业群众办事感受。特别是网上办理事项要从注册登录开始全流程体验,从中发现办事不便、流程不畅、效率不高等问题,促进服务工作整改提效。  2.方便查询。从查询所办事项有关信息为起始,包括电话咨询、现场咨询,了解应该去哪里办、准备哪些材料,自己动手准备材料、填写表格、排队办理,直到窗口正式受理、拿到结果,全程体验群众办事是否问得明白、跑得顺当、办得快捷。  3.精简材料。体验办事所需材料、所需要件数量、办理时限、办理环节、到中心次数是否合理优化,网上办事要素是否准确、操作是否简便、有无提升空间。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切实扛起主体责任。领导干部要将“走流程”作为履行岗位职责、了解工作进展、倾听群众和基层声音的日常方式,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既挂帅又出征,多体验需各方协作、上下联动的重点难点工作流程,带头走深走实、优化服务。   (二)建立常态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围绕“走流程”工作,健全系列规章制度,及时记录“走”的时间、体验的事项、发现的问题、整改的措施、解决的效果。定期总结“走流程”工作中形成的先进经验,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完善方法措施、形式内容,确保“走流程”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三)全程走到底。要认真梳理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运行中的突出问题,选好重点、找准难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体验计划,要确保通过扎扎实实地“走”、认真细致地体验,要亲自动手申报材料、排队办理,直到窗口正式受理、跟踪进程、拿到结果,避免蜻蜓点水走过场。  (四)强化监督考核。“我陪群众走流程”体验活动开展情况由市、县(区)政府督查室全程督办并纳入全市营商环境建设考核。对体验活动流于形式、企业群众反映强烈仍未得到解决的问题,要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实行追责问责。对活动中发现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加强宣传推广。  辽源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2024年3月13日

    专栏
    2024-11-19
  •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辽源市汽车客运站高质量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府办发〔202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汽车客运站高质量转型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源市汽车客运站高质量转型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高质量交通强省建设要求,有序推动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高质量转型,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高质量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4〕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到“十四五”末,全市二级以上客运站转型升级为集客运、物流、旅游、商业等一体的多元化道路运输综合服务平台,空间布局进一步合理优化,服务进一步提质升级,基本建成网络化、便捷化、多元化的客运站点服务体系,实现客运站健康稳定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推动客运站结构布局调整。  1. 调整客运场站和客运网点结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城乡空间结构、人口分布及主要客流流量流向,在保障现有道路运输服务功能基础的前提下,优化客运站数量和布局。合理推动客运站由单点集散向多点串联转型,在公交首末站、居民集聚区、学校、大型商超、旅游景区、医院等方便群众和客流密集区域合理设立停靠站点,形成多点串联的格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开发建设综合换乘中心。按照我市发展规划,与高铁站衔接建设客运综合换乘中心,充分发挥综合客运枢纽功能,以高铁站客源有效带动客运站客流增长。以综合换乘中心为枢纽,为群众提供集铁路、长途客运、城市公交等为一体的一站式换乘服务,缩短换乘距离和时间,极大程度方便群众出行。(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铁路辽源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实施客运站内部分区改造。按实际客流量调整站内分区,科学合理设置售检票、候车、安检、发车等功能区域,合理配置客运站各功能服务区,提高设备和人员利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节假日期间提前研判客流量,适当增加检票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着力建设新型综合服务平台。  4. 推动客运站并购重组。推动市公路客运总站有限公司与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吉林龙源辽源运输有限公司等并购重组,资产优化整合,成立辽源市交通发展集团,实现一体化运营,优化原有企业资源,完善我市交通服务体系,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完善物流发展体系。完善物流场站管理体系,依法依规安全有序运营,有效推动“客货邮”融合发展。在科学规划选址的基础上,以降低物流成本为着眼,整合自动和人工分拣,实现智能分拣、绿色配送、无人配送,鼓励创建智能化、集约化、规模化的物流园区。搭建物流网络信息平台,整合物流园区管理、汽车租赁、维修服务以及广告业务等多个业务板块,实现一站式的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加快推动交旅融合发展。支持客运站与旅行社、景区等主体合作,为旅客提供旅游门票预订、景点景区旅游直通车等服务,推广定制班线、旅游专线、“点对点”接送等特色经营模式,逐步开通吉林、延边等热门城市景区的城际旅游直通车,以多渠道、多形式、高质量的服务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开展多元化服务。利用现有站场和客流资源,结合实际需求,开展报废车回收拆解、商贸、酒店住宿、网络电商、网约车服务、汽车租赁、“司机之家”、农产品展销、汽车销售及后市场、机动车驾培、停车服务、出租车顶灯广告和其他相关合法合规服务。(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拓展远程及全域保障能力。全力打造公交车首末站、城际城乡公交换乘中心等功能,拓展城市候机楼等联程联运经营服务业务,大力提升服务群众能力和经济效益。(市交通运输局、铁路辽源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9. 科学布局新能源业务。充分利用自身场站资源,积极加入“旗E春城、旗动吉林”等绿色行动,积极开展新能源业务,向社会提供新能源网约出租车,公交、客运及社会车辆充换电和充电托管服务。(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充分利用关停客运站资源。  10. 合理利用客运站舍及土地。利用已改造的辽源高新区客运站舍及土地,加快综合开发利用,推动物流产业、商贸产业、配送产业发展。(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妥善解决人员分流。对关停客运站站务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搭建平台,帮助有意向的人员转岗至城市公交、网约车、运输企业、物流等适任岗位就业,妥善解决人员分流。制定客运站运营管理考核细则,政府按成本规制对客运站运营收入不足部分予以适当补贴。(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财税土地支持政策。  12.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客运站转型涉及用地及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并依照相关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客运站拓展综合服务功能和综合开发利用,依法享受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5年过渡期支持政策。(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用水用热执行工业同价。对客运站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予以政策支持。用水、用热价格,执行与工业同价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农村客运运营补助。统筹运用现有资金渠道,对客运站转型发展成效实施考核,支持客运站提升综合服务品质,推动客运站高质量转型示范引领。对承担农村客运业务的客运站,可使用中央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对日常运营予以补助。(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合理实施社会保障。继续保持社保缓缴政策,依法依规降低客运站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妥善解决欠薪欠保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鼓励综合立体开发。鼓励依法适当提高客运站容积率、增加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支持客运站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立体开发,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是成立辽源市汽车客运站高质量转型发展专班,日常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做好组织、协调、保障各项工作,其他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做好配合工作。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契机,全面提升我市客运站转型发展建设水平,东丰、东辽县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各自方案。二是加强政策、资金和要素保障,进一步明确客运站的公共服务属性和公益性定位,在用地、用电、设施改造、人员安置、企业改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三是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和疏导工作,畅通诉求渠道,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稳定发展环境。四是建立健全督查落实机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市里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推动完成客运站高质量转型发展目标任务。

    专栏
    2024-07-30
  •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源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遵循“保障基本、平稳过渡、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原则,确保个人账户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和参保人员待遇的平稳过渡。  第二章  门诊待遇保障  第四条  普通门诊统筹按照分级诊疗的原则,差异化设置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并向退休人员倾斜。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50%,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提高5%。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不计入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五条  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按照《关于完善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医保发〔2022〕28号)及《关于健全完善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辽医保联〔202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统筹待遇保障范围。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一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开具的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药店结算。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账户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城镇职工设立的医疗保险专用账户。  第八条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可以用于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个人缴费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  第九条  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5号)要求,由市医保、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凭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在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使用个人账户或现金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药机构按医疗保障部门政策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在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或门诊统筹定点药店使用基本医保和个人账户直接结算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省推进门诊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要求,做好定点医药机构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全部接入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系统,实现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  第五章  优化经办服务  第十三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完善线上及线下服务渠道,方便参保人员申请建立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账号,登记家庭成员信息。  第十四条  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在备案后到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联网结算医疗费用;未能联网结算的,可凭医疗保障凭证、医疗费用收据(发票)、病历等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加强医保行政监管和经办稽核。严肃查处涉及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适合门诊统筹特点的医疗服务管理和考核体系,完善服务协议内容,将政策要求、管理措施、服务质量等落实到协议中,规范定点医药机构诊疗服务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应与个人账户诚信体系相结合,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  第十八条  发挥部门联动的综合监管作用,开展门诊统筹基金监管专项行动,加大欺诈骗保行为监管和惩治力度。  第十九条  建立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诚信约束机制,依据信用评信评价结果对定点医药机构实施信用监管、信用奖惩。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社会监督,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工作。  第七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门诊统筹相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基金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并执行全市统一规范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经办业务流程、内部考核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开展医保待遇给付、统筹基金结算、内控稽核审计和定点协议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医保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财务监督等工作,配合医保部门及时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费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整完善门诊就医管理机制,优化门诊就医流程,推广多学科诊疗服务模式,优化分级诊疗、预约诊疗,家庭医生签约、便民门诊服务,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门诊处方流转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就医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零售药店管理,规范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配合开展门诊处方流转工作,维护参保人员购药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征收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充分宣传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如遇国家和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相关政策调整时,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

    专栏
    2024-06-27
  •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及时掌握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诉求,有效解决行政执法领域难点、热点问题,对行政执法行为实现靶向监督、精准监督,促进全市行政执法工作质效整体提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辽源市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信息共享机制,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热线合作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民意为导向”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架起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桥梁”,及时了解并高效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热点问题,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实现信息推送。  市政府办将12345热线群众投诉事项中涉及行政执法部门  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况,定期向市司法局推送。(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二)深化会商研判。  12345热线群众投诉事项中涉及行政执法职责边界不清、存在管辖争议等问题,由市政府办牵头,会同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会商研究,逐一厘清职责权限、明确管辖主体,确保问题妥善解决。(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发挥监督效用。  市司法局对群众执法类投诉进行分析研判,对部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顽固性、倾向性执法问题,将向部门制发《行政执法督办函》《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对12345热线反映的本部门行政执法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分类处理,对群众投诉相对集中、舆论反响强烈的行政执法问题重点监督,提出执法监督建议和工作提醒,有效发挥内部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司法局、市政府办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筹推动机制实质化运行。要加强工作联动,双方定期进行沟通交流,及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热线合作过程中存在的制度机制问题,保障工作运转顺畅。要增强协同效应,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推送、会商督办,推动相关数据资源共享、双方工作机制有序衔接。  (二)强化责任落实。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构建起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科室集中转办、执法监督科室跟踪督办的工作责任机制。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过问、亲自推动内部执法监督机构有效发挥作用,解决执法类投诉反映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部门执法监督分管领导亲自研究、亲自解决社会关注的高频执法类投诉并制定长效措施;执法监督科跟踪督办执法类投诉事项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强化分析应用。  市司法局要充分利用通过12345热线归集的行政执法工作数据,分析研究行政执法工作总体情况和动态趋势,对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及时预测预警,形成分析报告和对策建议并及时报送,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人民群众普遍性诉求有效解决提供有力支撑。市政府办要发挥技术优势,站在专业角度,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

    专栏
    2024-06-04
  •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源市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4—2026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切实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对标“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农村基本具备现代化生活条件”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以城乡供水一体化、规模化为方向,抓住“建设、运行、管理”三个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提升水质保障安全能力,确保工程安全、稳定、长效运行,为助力乡村振兴、推进我市全面发展率先实现新突破提供坚实保障。  二、实施目标  到2024年底,千人以上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人口占比达到60%;24小时供水工程比例达到70%以上;计量收费工程比例达到40%以上;水质保障能力进一步巩固提升;工程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全面实现县级统管。  到2025年底,千人以上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人口占比达到65%;24小时供水实现全覆盖;计量收费工程比例达到70%以上;农村供水水质总体水平基本达到当地县城供水水质水平;企业化运营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到2026年底,千人以上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人口占比达到70%;计量收费实现全覆盖;水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企业化运行体制机制基本健全完善,工程基本实现“设施良好、管理规范、供水达标、水价合理、运行可靠”。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坚持系统观念,按照“以城带乡、融合发展”的思路,将城市供水管网向中心节点镇、城中村、城郊村延伸,重点做好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周边村组的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工作,做到应联尽联、能联尽联,逐步形成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供水格局,实现城乡供水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  (二)加快农村供水规模化。  综合考虑水源水量、水质保障等因素,按照“建大、并中、减小”的原则,加快推进农村供水规模化建设,打破村组界限,采取整村联网、村村联网等方式对现有的供水工程进行联网改造,扩大供水规模。依托现有稳定水源新建扩建水厂,建设一批规模化供水工程。对偏远村组、人口分散不具备联网条件的供水工程,加强标准化运营建设,提高供水质量。  (三)全面推进24小时供水。  逐个摸清工程现状,结合实施规模化供水、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等措施,通过更换完善提水设备、水量调节设备、输送水设备设施及控制设备,创造满足24小时供水条件,研究解决24小时供水电费保障问题,持续扩大24小时供水工程规模。  (四)大力推进智能化供水。  坚持数字赋能,加快推进安防、流量、温度等在线监控监测设备使用,大力推动自动加温保暖、自动启停、自动反冲洗等设备设施安装改造工程建设,推动农村供水工程逐步实现“无人值守”“少人巡查”“专业维护”,智能化供水。  (五)全面实行县级统管。  贯彻落实《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建立健全县级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按照“行政监管、企业化运营”的总思路,以县为单位,通过成立农村自来水公司或依托城市自来水公司等企业负责工程建设、融资、管护等方式,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统一管理、统一运营。优化管水员配置,强化管水员培训,切实发挥管水员作用。  (六)完善水价形成和水费使用机制。  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保本微利”的原则,推进“基础水价+计量水价”机制。依法依规推进水费县级统管、统筹使用,做到以大带小、以强补弱、县域平衡。加快安装用水计量设备,推广在线缴费等便民措施,让群众用“放心水”,交“明白费”,引导农民节约用水。建立农村供水财政补贴制度,对水费、工程维修养护等予以支持,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七)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  按照“设施良好、管理规范、供水达标、水价合理、运行可靠”的原则,分类有序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依托农村供水监管运管系统和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APP管理平台,逐项落实标准化管理流程并设置“二维码”,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八)强化农村供水服务。  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备,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及时组织抢修;将供水工程责任人基本信息、服务电话、水价等制度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强化动态监测,定期开展排查,引导用水户参与监督,畅通市县乡三级供水举报电话,建立“限期+回访+考核”动态清零流程化管理机制,确保问题及时整改,动态清零。  (九)全面提升水质保障能力。  出台《农村供水水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扎实开展水质提升专项行动。水利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和问题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水质风险隐患。  (十)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持续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标识。各县区政府应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防治和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通过村规民约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水利、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持续发挥效益。  (二)强化督导考核。  将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实施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脱贫攻坚后评估、及河湖长制考核。强化督导检查,加强日常调度,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约谈。  (三)强化应急保障。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突能力。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应急备用水源,设置临时集中供水点或采取拉水送水等方式,确保在发生洪旱灾害、水污染事件时,及时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饮用水需求。  (四)强化培训宣传。  及时总结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典型经验,推广好模式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深入基层开展饮水安全知识宣传,引导农民转变用水观念,增强用水户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等有偿用水意识,营造农村群众节水、爱水、惜水、护水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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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5
  • 发布时间:2024-02-07 13:20 信息来源:辽源市政务数字局打印  为全面助力营商环境建设,满足企业和群众节假日办事需求,2024年所有节假日期间,辽源市政务服务中心均开展“预约办理”服务。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预约时间  请有节假日办事需求的企业和群众拨打各审批办主任、窗口主任电话进行业务咨询和“预约办理”登记。  辽源市政务服务中心预约咨询电话:秦葳 13732811213  二、约办范围  “预约办理”服务事项包括重点投资项目、市场开办、市场保供、应急物资生产经营等相关事项。  三、办事要求  预约成功后,请携带身份证和相关申请材料,按照约定时间,准时到达辽源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附件:辽源市政务服务中心“预约办理”联系方式辽源市政务服务中心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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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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