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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0月,经东丰县公安部门侦查反馈,吉林省东丰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中标单位:中祥冠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沙河镇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中标单位:中申华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2023年东丰县高标准农田工程化试点建设项目监理标段,中标单位:中申华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东丰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服务三标段,中标单位:聚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项目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吉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程》有关规定,东丰县农业农村局责令中祥冠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申华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聚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三年内不得参与东丰县高标准农田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服务工作(2026年3月10日至2029年3月10日),并向社会公开。

    专栏 红黑名单公示
    2026-03-12
  • 专栏 红黑名单公示
    2026-03-05
  • 专栏 红黑名单公示
    2026-01-04
  • 关于2024年度东辽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的公示根据《吉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吉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东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2024年度县域企业进行了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现将拟定的2024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单位名单公示如下:吉林吉诺树脂科技有限公司    A级东辽县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A级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级吉林省元隆达工装设备有限公司  A级吉林省正轩车架有限公司     A级吉林诺德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A级厚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A级吉林金翼蛋品有限公司      A级东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A级吉林省轩鹤饮品有限公司     A级吉林省诚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A级辽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      A级东辽县绿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A级吉林迅驰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A级东辽县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A级吉林天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A级吉林省友邦纺织有限公司     B级公示期为2025年7月3日至7月12日,各用人单位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东辽县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复审。公示期满后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评定结果生效。联系电话:0437-5555815。东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7月3日

    专栏 红黑名单公示
    2025-12-23
  • 专栏 红黑名单公示
    2025-09-16
  • 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依据国家出台的51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和省、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总体要求,市政数局牵头开展税收领域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现将我市2024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通过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推送给你们,请登录“公文收发”栏目下载查看相关信息,并在“联合奖惩”栏目完成奖惩信息确认,同时,依据《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激励措施。请各有关部门于7月12日前完成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奖惩信息确认,具体操作见附件2。附件: 1.2024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联合激励对象)       2.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联合奖惩信息确认教程联系人:梁雪莹   电话:3320059辽源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2025年7月3日          

    专栏 红黑名单公示
    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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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黑名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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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9日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督管理,推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化妆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快推进我省化妆品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化妆品企业进行信用信息归集,确定信用等级,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第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县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包括信用信息的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指标修复及异议信息处置等。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五条 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化妆品企业守法守信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遵纪守法信息、监督管理信息、正向激励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一)遵纪守法信息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裁判的信息等。(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企业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及整改情况;配合监督检查、抽检及提交自查报告等情况。(三)正向激励信息包括企业获得相关荣誉奖励、行业技术引领等方面情况。(四)社会责任信息包括与化妆品质量有关投诉举报的处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情况。第六条 信用信息可通过信息系统自动采集,也可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录入,原则上应在信用信息产生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录入。化妆品企业应主动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一)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坚持“谁实施、谁负责、谁采集”的原则,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归集本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二)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政府统一的公共信息平台、省公共大数据平台、相关部门正式文件、裁判文书、行政决定等渠道核实归集。(三)企业可通过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申报正向激励信息,并提供证明材料,由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经确认符合规定的予以归集,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第三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第七条 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遵纪守法(350分)、监督管理(300分)、正向激励(150分)和社会责任(200分)四项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第八条 化妆品企业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分为五级:850分及以上为A级、800分(含)-850分为B级、750分(含)-800分为C级、700分(含)-750分为D级、700分以下为E级。第九条 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赋分制,按照《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动态评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值范围内赋分,扣分扣完为止,加分加满为止。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按最高分值扣分。信用评价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加得出。第十条 化妆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E级,信用评价分在现分值基础上再扣400分计:(一)造成重大及以上化妆品安全事件的;(二)存在与化妆品质量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被司法裁判的;(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导致产品难以追缴、危害难以消除,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四)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情形的。第十一条 新开办化妆品企业在取得合法资质后一年并完成监督检查后进行评定。第四章 评价指标有效期及修复第十二条 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各评价指标设置有效期。遵纪守法指标的有效期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重失信惩戒期限的从其规定。正向激励指标以其相关资质荣誉的有效期为准,未明确有效期限的,有效期为1年。其余指标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自相关信息认定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 指标修复,是指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企业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评价指标扣分予以清除。化妆品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可以申请指标修复。第十四条 遵纪守法指标扣分满1年,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化妆品企业可以申请指标修复:(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二)相关缺陷和问题已经主动整改到位,问题产品已经主动召回并依法处置;(三)已经主动清除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四)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五)未列入E级名单。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指标扣分满6个月,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化妆品企业可以申请指标修复:(一)相关缺陷和问题已经主动整改到位,问题产品已经主动召回并依法处置;(二)已经主动清除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三)未出现同一类问题再次被信用扣分;(四)未列入E级名单。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结果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因被撤销或纠正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在行政处罚结果被撤销或纠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指标修复。第十七条 化妆品企业申请指标修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指标修复申请书;(二)守信承诺书;(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修复”原则,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指标修复有关审查和修复工作。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九条 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分级监管的参考,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推送评价结果。第二十条 化妆品企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级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依法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除有因检查外);(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和评优评先;(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企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B级,实施常态化监督管理。化妆品企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级的,依法从严监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企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法从严监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二)不授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表彰表扬;(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企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E级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行政许可、注册备案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依法从严审慎;(二)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三)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组织行政约谈。(四)不授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表彰表扬;(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六章 异议信息的处理第二十四条 化妆品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可通过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向信用信息相应的归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 信用信息相应的归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异议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及时予以更正。异议信息经核查无须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企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药监规〔2020〕5号)同时废止。

    专栏 联合奖惩备忘录
    2025-08-08
  • 一、总则(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行社、分社及导游的经营服务行为,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文旅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晋中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以及在晋中市从事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三)基本原则“红黑榜”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以日常监管、投诉处理、专项检查、游客评价等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定和公示。二、旅行社、分社和导游“红榜”标准(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相关规定,1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二)服务质量优良,游客满意度高,1年内无游客投诉的。(三)在旅游安全管理方面表现突出,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四)本季度接待游客量位居前10名;或获得县级以上文旅部门或其他部门表彰、奖励的;或收到游客实名表扬的;积极参与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三、旅行社、分社和导游“黑榜”标准(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相关规定,1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二)1年内被游客投诉3次及以上,且经查实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在旅游安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四)拖欠旅游者团费、导游服务费等,经多次催告仍不支付的。(五)未及时缴纳(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六)经县级及以上文旅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四、评定程序(一)信息收集晋中市文化和旅游局通过日常巡查、投诉举报、专项检查、行业协会反馈、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等渠道,广泛收集旅行社、分社及导游的相关信息,建立信息档案。各县(区、市)文旅部门、行业协会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前将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审阅后的“红黑榜”候选名单及佐证材料通过指定邮箱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二)初步审核由晋中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科室、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组成评定小组,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出符合“红榜”和“黑榜”评定标准的候选名单。(三)公示与异议处理将初步审核后的候选名单在晋中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候选名单有异议的,可向晋中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评定小组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对确有问题的候选名单进行调整。(四)最终评定与发布公示期结束后,评定小组根据异议处理情况,确定最终的 “红榜”和“黑榜”名单,经晋中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发布。五、结果应用对列入“红榜”的旅行社、分社和导游,在政策扶持、资金补贴、培训学习等方面给予倾斜,并作为行业典型进行推广。对列入“黑榜”的旅行社、分社和导游,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并将“黑榜”名单通报给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实施联合惩戒。六、动态管理“红榜”和“黑榜”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评定一次。对列入“红榜”的单位和个人,若在后续经营或服务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服务质量下降等情况,将及时从“红榜”中移除,并视情节轻重纳入“黑榜”。对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在整改合格后,可按照评定程序申请退出“黑榜”。七、监督管理晋中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红榜 和“黑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评定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对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晋中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专栏 联合奖惩备忘录
    2025-07-24
  •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建材、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监察、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县级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管理:(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屡次(一年3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五)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七)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九)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十一)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监管执法的;(十二)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1、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况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违法违规的法律依据;3、违法违规的事实、有关证据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行业主管部门要在30日内完成信息收集工作,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信息收集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收集情况和集体研究讨论意见报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审定。(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信息收集部门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将有关情况一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三)讨论审定。县安委会自接到信息采集情况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讨论审定,并作出是否列入的决定。对确定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要明确管理期限,并通知信息采集单位或部门。(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批或通过新闻媒体及县政府新闻网对外发布。(五)信息删除。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县安委会指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第七条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对于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应由信息采集部门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后,由县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向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收集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二)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收集部门或相关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得评优评先。新闻媒体根据县安委会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及时反映相关限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专栏 联合奖惩备忘录
    2025-03-17
  •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氛围,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等相关管理工作,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等 4家单位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按照《安顺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施和参与安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安顺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科技服务机构以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第三条 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 安顺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开展安顺市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工作。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科技服务机构以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纳入科技领域“红名单”管理评选标准:(一)守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从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的全过程遵守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和项目合同,奉行科技行为准则和遵守科技管理工作规定,如期较好完成市科技计划项目,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二)显著成效。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省科技进步奖励,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等客观事实。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评定为严重失信并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资格;(二)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技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技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技伦理规范;(三)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经费预算安排;经费使用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四)违反科技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技经费,谋取私利;(五)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六)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七) 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八)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和科技不端行为等情况。第七条 评审专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评定为严重失信并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一)弄虚作假,不如实评价或提供咨询建议;(二)恶意串通或索贿受贿;(三)违反保密原则;(四)其他特别严重并形成恶劣影响的失信行为。第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评定为严重失信并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二)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或违反制度规定执行;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四)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五) 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六)违反保密原则;(七) 其他违法、 违反财经纪律、 违反项目合同约定等情况。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评定为严重失信并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一)监督管理不到位、项目真实性核查存在重大疏漏或失职;(二)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和管理;(三)协助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四)协助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立项;(五)存在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现象;(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科技服务机构以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纳入科技领域“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 1 年,“红黑名单”纳入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的日期为准。 失信“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一是经异议处理, “黑名单”认定有误的;二是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市科技局同意, 在黑名单有效期满前提前退出的;三是“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第十一条 红榜名单以自主申报为主, 由市科技局相关责任科室初审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对于符合“红名单”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日。公示无异议的, 在 5 个工作日内同时通过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第十二条 “红名单”公布期限内,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红榜单位及个人不再符合红榜规定条件要求的, 应及时核实并将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书面报安顺市科学技术局审核,由市科学技术局在红榜名单上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对拟列入科技领域“黑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由相关责任科室初审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黑名单”通过书面方式, 告知相关责任主体列入结果和提出异议的途径等内容。 拟列入科技领域“黑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认为其列入结果有误的, 可以在收到列入结果告知后 5 日内向安顺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安顺市科学技术局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核实无误的,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经审核认定的“黑名单”,经安顺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 在 5 个工作日内同时通过安顺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第十四条 列入科技领域“红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 安顺市科学技术局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科技奖励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第十五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黑名单”的, 一年内取消其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获相关认定和补助的资格,不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奖励评定;对于评审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一年内取消其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补助的资格。对在上级科技部门信用评价中存在失信行为的, 在市级科技管理中参照上级部门处理方式对应处理。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安顺市科学技术局举报。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顺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专栏 联合奖惩备忘录
    2024-06-19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采砂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红黑名单”,是指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达到河道采砂信用“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河道采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修复”的原则,严格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保护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河道采砂守信“红名单”对象:(一)三年内无违法河道采砂记录且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二)河道采砂生产设备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连续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三)采砂船舶没有发生漏油现象,生活垃圾规范处置,未发生有关采砂环保污染事件。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河道采砂失信“黑名单”对象:(一)受到两次及以上的河道采砂行政处罚的;(二)因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四)其他可以作为“黑名单”认定的情形。第七条“红名单”按照“谁许可、谁认定”的原则依申请进行认定,申请单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权限,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红名单”,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认定、公示、发布、异议处理、退出、归集、推送。“黑名单”按照“谁处罚、谁认定”的原则进行认定,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的“黑名单”认定、公示、发布、异议处理、退出、归集、推送。第八条 “红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主体名称、主体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列入名单事由等。第九条“红黑名单”采用统一制作、定期推送的方式发布。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红黑名单”初步名单与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江西等进行比对,确保列入“联合惩戒”的对象不列入“红名单”;经比对后,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黑名单”对象,并在5个工作日内推送到门户网站和信用信息平台。有异议的,由负责认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第十条对列入“红名单”的对象给予以下联合激励措施:(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信用惠民便企服务;(二)除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检查等,原则上免于日常行政检查;(三)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激励。第十一条对列入“黑名单”的对象给予以下联合惩戒措施:(一)暂缓新办河道采砂许可;(二)对列入“黑名单”的装运河道砂石运输船的船主和船舶驾驶员不予签发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三)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四)推送至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十二条“红黑名单”有效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黑名单”对象可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退出“黑名单”。第十四条“黑名单”对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一) 被列入“黑名单”满1年,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且得到原认定部门认可的;(二)“黑名单”有效期届满的。“黑名单”对象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不得提前退出“黑名单”。第十五条“红名单”对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一)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二)“红名单”有效期届满的;(三)“红名单”对象有不符合其认定标准情形的。第十六条除届满自动退出外,“红黑名单”的退出由提供该名单的部门参照认定程序办理。第十七条鼓励河道采砂企业积极应用“红黑名单”管理,加大对“黑名单”对象的社会从业监督。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专栏 联合奖惩备忘录
    2024-06-04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诚信“红名单”、“黑名单”的认定、发布、监管、修复、撤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诚信“红名单”、“黑名单”是指社会组织是否依法履行义务、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记录。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第四条 社会组织诚信“红名单”、“黑名单”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第五条 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社会组织诚信“红名单”的管理工作。建立市级社会组织诚信“红名单”、“黑名单”数据库,汇总全市社会组织诚信信息。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诚信名单”的管理工作,采集、认定工作。第六条 社会组织“诚信名单”核实标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实社会组织符合以下条件,将其列入诚信“红名单”:(一)遵纪守法,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法办理登记和年检等事项,保证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二)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三)业务活动范围符合章程规定。(四)坚持遵守非营利性原则,依法履行义务,提供社会服务。(五)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信息。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主动公开,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六)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机制,做到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服务。(七)主动接受政府、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并核实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印章的;(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准、备案、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六)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七)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八)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会组织财产的;(九)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十一)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十二)其他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失信情形。第七条 社会组织“诚信名单”奖惩措施。社会组织被列入诚信“红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列奖励措施:(一)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二)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四)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五)其他激励性措施。社会组织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力度,必要时开展负责人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二)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从严审核行政审批项目,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三)限制参加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四)限制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五)限制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和评比表彰活动;(六)限制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七)不得再以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八)对已经取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且未到期的社会组织,予以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九)对已经取得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社会组织,取消相关优惠政策。第八条 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公布6个月后,社会组织认为其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到位,可向作出认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核认为已经整改到位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修复决定书面告知社会组织;整改不到位的,可以决定不允许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社会组织。第九条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实期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十条 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发现“诚信名单”公布的信息存在错误的,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接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在公告平台发布更正信息,同时上报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更正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改网站公示信息,并报市信用办备案。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诚信记录档案,妥善保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社会组织“诚信名单”实行专人负责、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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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