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奖惩备忘录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氛围,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等相关管理工作,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等 4家单位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按照《安顺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施和参与安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安顺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科技服务机构以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条 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安顺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开展安顺市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科技服务机构以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纳入科技领域“红名单”管理评选标准:
(一)守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从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的全过程遵守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和项目合同,奉行科技行为准则和遵守科技管理工作规定,如期较好完成市科技计划项目,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
(二)显著成效。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省科技进步奖励,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等客观事实。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评定为严重失信并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资格;
(二)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技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技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三)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经费预算安排;经费使用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四)违反科技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技经费,谋取私利;
(五)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六)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七) 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八)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和科技不端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 评审专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评定为严重失信并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一)弄虚作假,不如实评价或提供咨询建议;
(二)恶意串通或索贿受贿;
(三)违反保密原则;
(四)其他特别严重并形成恶劣影响的失信行为。
第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评定为严重失信并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
(二)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或违反制度规定执行;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四)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五) 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六)违反保密原则;
(七) 其他违法、 违反财经纪律、 违反项目合同约定等情况。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评定为严重失信并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一)监督管理不到位、项目真实性核查存在重大疏漏或失职;
(二)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和管理;
(三)协助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
(四)协助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立项;
(五)存在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现象;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科技服务机构以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纳入科技领域“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 1 年,“红黑名单”纳入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的日期为准。 失信“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一是经异议处理, “黑名单”认定有误的;二是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市科技局同意, 在黑名单有效期满前提前退出的;三是“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第十一条 红榜名单以自主申报为主, 由市科技局相关责任科室初审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对于符合“红名单”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日。公示无异议的, 在 5 个工作日内同时通过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红名单”公布期限内,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红榜单位及个人不再符合红榜规定条件要求的, 应及时核实并将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书面报安顺市科学技术局审核,由市科学技术局在红榜名单上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拟列入科技领域“黑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由相关责任科室初审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黑名单”通过书面方式, 告知相关责任主体列入结果和提出异议的途径等内容。 拟列入科技领域“黑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认为其列入结果有误的, 可以在收到列入结果告知后 5 日内向安顺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安顺市科学技术局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核实无误的,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经审核认定的“黑名单”,经安顺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 在 5 个工作日内同时通过安顺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列入科技领域“红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 安顺市科学技术局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科技奖励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十五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黑名单”的, 一年内取消其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获相关认定和补助的资格,不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奖励评定;对于评审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一年内取消其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补助的资格。对在上级科技部门信用评价中存在失信行为的, 在市级科技管理中参照上级部门处理方式对应处理。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安顺市科学技术局举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顺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