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省内政策
  •   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招商引资违约失信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卫办发〔2018〕17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招商引资违约失信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吉林省卫生计生委违约失信整治行动指挥部名单   2.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招商引资违约失信问题清单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18日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招商引资违约失信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省委、省政府、省软办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吉林省政务诚信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7〕75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14号)和《全省招商引资违约失信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吉软环境组〔2018〕4号)工作要求,在委机关和委直单位开展招商引资领域违约失信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诚信吉林”的总体要求,发挥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引领示范作用,整治招商引资领域违约失信问题,增强企业和投资者的认同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促进政府治理能力和营商环境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本次整治的重点是社会关注度高、企业反映强烈的招商引资领域违约失信问题。集中清理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企业发展中的“政府承诺”和签订各类合同,着力解决政府向投资主体做出政策承诺不兑现、违约毁约、骗商欺商、新官不理旧账等严重侵害企业权益、危害市场公平正义、损害政府形象问题。计划用二到三年时间,将多年积案全部消化“清零”,彻底解决招商引资违约失信问题,并建立起长效机制,形成政府诚信建设的示范、引领和带动效应。        二、方法步骤        (一)全面排查、列出清单。委机关各处室(机关各处室负责牵头以委名义和各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委直各单位要对招商引资项目档案、合同协议、会议纪要、意见反映等情况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通过全面调研走访项目企业查找问题,利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查摆问题,汇总各渠道信访举报信息,列出违约失信问题清单,不得出现隐瞒和遗漏等情况。问题清单于8月17日前上报委办公室。        (二)畅通渠道、接受举报。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要畅通民意诉求渠道,正确引导企业和群众积极参与,接受相关企业和群众对招商引资违约失信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省软办发来的相关问题及时纳入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       (三)削减存量、杜绝新增。委机关各处室和委直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针对问题清单逐项研究,拿出整改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人,细化工作台帐,做到一条一条整改,一项一项落实。不得用安抚替代整改、不得用研究拖延整改、不得用许愿蒙混整改。决不能敷衍了事、自留隐患,从而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2018 年底前,问题整改率达到 60%以上;2019 年底前,问题整改率达到90%;2020年底前,问题整改率达到10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成立违约失信整治行动指挥部,切实加强集中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整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具体负责牵头抓总、协调指挥、督察督办、强力整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诚信保护修复机制。委机关各处室和委直各单位要严格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三)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和监督管理机制。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坚持激励与惩戒并举,克服为官不为等官僚主义陋习,不遮丑、不护短。对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要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附件: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招商引资违约失信问题清单.doc吉林省卫生计生委违约失信整治行动指挥部名单.doc

    专栏
    2022-03-10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落实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   开展联合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安监管法规〔2018〕79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   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实行联合激励,是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规定了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联合激励的对象、激励措施和管理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联合激励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联合激励的申请、审核确认及审查核实   (一)申请主体。   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实施办法》第二条所有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对象申请表》,填报事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守信行为简况等,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相关证明材料;   (三)受理部门。   按照分级监管关系,由申请单位所在的县级安全监管局或市(州)安全监管局受理。   省安全监管局受理直接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请。   (四)审核确认。   受理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对象申请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审核确认后,报省安全监管局。   (五)审查核实   省安全监管局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安全监管部门。   二、落实联合激励措施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拟纳入的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对象进行审核把关,经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各地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对联合激励对象的申请条件、采取的激励措施、移出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等工作,要严格遵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实施办法》的规定。要严格规范申请、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对弄虚作假等行为,严肃处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报送虚假信息等不当手段取得联合激励资格的,在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同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对象申请表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9日     

    专栏
    2022-03-09
  • 关于开展2021年度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的通知      吉建设〔2022〕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优化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环境,规范从业主体市场行为,推动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吉建设〔2020〕6号)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21年度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评定范围   凡工商注册地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均应参加信用评级。   二、评定流程   为强化市(州)主管部门对属地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本年度信用评级工作由市(州)初评、省级审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自评。勘察设计单位如实填写评分表(见附件1),并将评分表和附件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州)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含电子版)。其中“年度创造的产值效益”按上年度报送至主管部门的统计年报数据填写。“完成项目数量”、“拓展省外国外业务”、“开展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设计业务”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主要页、验收等证明材料。“施工图联审综合评定打分”按企业在联审系统2021年度得分查询结果填写。   (二)市(州)主管部门初评。市(州)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单位评分表和附件材料进行核实,结合上年度信用评级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填写初评得分和初评信用等级,并将初评意见汇总表(见附件2)和评分表报省厅勘察设计处(含电子版)。汇总表勘察设计单位名称按上年度信用评级结果由高到低排序(可查询省厅官网—勘察设计处—2020年度全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结果通告),评分表按汇总表名单依次附后。   (三)省厅审定。省厅依据市(州)初评意见、上年度国家和省质量检查、统计年报、举报投诉、公益事业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四)结果公示和发布。评级结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15天,接受社会监督。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可在公示期内向省厅提出复核;无异议的信用评级结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   三、时间安排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于3月15日前,将评分表和附件材料上报市(州)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各市(州)主管部门应于3月31日前将初评意见汇总表上报省厅勘察设计处。省厅于4月15日前完成审定并公示,5月初发布全省信用评级结果通告。   四、相关要求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如实自评打分,如有弄虚作假,查实后直接降低信用等级;施工图联审系统连续两年低于60分的,直接降低信用等级;连续两年未上报统计年报的,直接评定为B级(不合格);上年度质量专项检查被行政处罚的,直接评定为B级;应报未报的,直接评定为B级。各市(州)应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履职担当,确保初评结果公平公正,有理有据。   五、结果应用   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的单位,加大扶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联系人:勘察设计处  刘  壮   联系电话:0431-82752498  13844882270     附件:1.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评分表   2.市(州)初评意见汇总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2月28日     附件:2.市(州)初评意见汇总表.xlsx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评分表.xlsx  

    专栏
    2022-03-08
  •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检测市场行为,落实检测机构的责任,增强检测机构诚信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内部实验室信用管理可以参照此规定。    附件:1.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规定    2.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申请表           3.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7日              附件1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管理,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本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及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检测机构;外省入吉的工程检测机构经信息登记后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省行业检测协会的信用评价。本省工程检测机构赴外省承揽检测业务的,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实施差别化监管。并对我省检测机构每年组织飞行检查。    省检测协会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汇总、信息的审核和认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各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监管的建设项目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分等级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省检测协会每年对检测机构信用和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全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表示信用优良,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一般,D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七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考核方法。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80-90分(含8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70-80分(含7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    第八条  检测机构信用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每年公布一次“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级评级名单”,并将各检测机构的信用情况在网上公布。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每年的1月15日前工程检测机构向工程登记注册所在地(省外检测机构向检测工程所在地)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附件2)。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工程检测机构申请信用评价情况,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报省省检测协会。由省检测协会对工程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和初步评价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打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省检测协会审查评定后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10天;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按《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进行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    (三)本单位最新计量认证项目表(提供扫描件并盖单位公章);    (四)提供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的证明材料(出省做检测项目由相关省份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 工程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资料的,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的信用评价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认为其被公示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在公示期限内,向报送该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受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将审核意见报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处理:    (一)超出资质有效期、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或增项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违规转包检测业务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检测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七)不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如,不参加信用评价或未按时补正有关资料、能力验证、统计报表、上报检测审查资料等活动)    (八)检测行为不规范,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建立《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在A级检测机构中选择一批能力强、信誉好的纳入目录,推荐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检测工作。每年对目录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对未列入目录的检测机构承接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要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力度,确保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质量。    第十五条 根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为:    (一)信用评价为A级的检测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免于或减少省级飞行检查。在资质证书延期时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二)信用评价为B级的检测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一般监管;    (三)信用评价为C级的检测机构,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受理资质增项、增加资质、升级业务,不提供出省承揽检测任务证明;    (四)信用评价为D级检测机构,对其企业进行约谈,暂停其承接新的检测业务,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检测机构的评选。省外入吉检测机构同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连续两次评价为D级的检测机构,作为暂停或吊销其检测机构资质的依据。    (五)对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在持证一年内,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按照C级检测机构的标准进行监管。    (六)对外省入吉检测机构未经办理信息登记,不纳入本地区信用评价,当地主管部门有权让其停止一切活动,并上网公布。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工程检测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分立后的检测机构须重新申请信用评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原信用情况保留一年。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省检测协会对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存档,存档期限为五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奖罚机制,对在信用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以及敢于披露不良行为的有关检测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专栏
    2022-03-07
  •   关于在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诚信服务,奉献社会”活动的通知 吉民发〔2005〕29号   省本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照民政部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行为,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影响,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位和作用,树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良好形象,省民政厅经与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研究决定,今年将在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诚信服务,奉献社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二、活动对象    2005年5月30日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活动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以开展“诚信”服务为主线,通过规范章程、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履行承诺服务,加强自律建设,提高自身素质。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自身能力,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及广大群众无偿(或以服务成本为最高收费标准)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树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形象。   1.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教育、劳动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合理配置现有资源,挖掘潜力,积极为下岗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低保对象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教育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提高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为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2.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向社会开放活动场所,组织体育活动,开展体育项目培训等,以丰富广大群众精神生活,陶冶情操。   3.医院、健康咨询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通过开展义诊活动,普及公共卫生常识,开办预防保健知识讲座等,提高广大群众健康水平。   4.养(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院等社会福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为困难老人提供帮助,为在院老人提供优质服务,所属活动场所向社会老人开放。   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要积极投身“诚信”服务活动,努力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层面、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充分发挥非营利性组织的作用。   (二)全面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建设。自律是开展诚信服务的基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通过规范章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民主决策机制建设等内容,逐步达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财务制度,确保自身的非营利性。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通过年度检查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查询、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将重大活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全面推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承诺制。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服务对象的需求,制定本单位的服务承诺制度,借助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强化自身社会责任,规范服务行为。   四、主要措施    (一)省民政厅召开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服务活动动员大会,动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响应号召,热情参与“诚信”服务活动,切实为社会弱势群体及广大群众提供公益性服务,为推动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联合发出 “诚信服务,奉献社会”的倡议,并在社会上广泛宣传。   (三)全面推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活动情况,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责任,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做到内容明确,责任到位,收费较低。上述承诺内容及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上墙公布,公开接受监督。   (四)加强年度检查工作。今年年检重点检查200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遵纪守法、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财务管理及民主监督等情况。年检将通过财务审计抽查、实地检查等多种方式结合进行。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单位,一律撤销登记。   (五)加强对活动的检查。省本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制定详实的活动计划,并在此通知发布一个月内,将活动计划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省本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服务活动的情况应有真实记录,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将对活动进行机动检查。   (六)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声势。登记管理机关和各业务主管单位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组织报道活动开展情况,大力宣传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对发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也将予以曝光。   (七)表彰先进,树立典范。这次活动结束后,省民政厅将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制度健全、行为规范、社会声誉好、为公益事业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表彰,鼓励先进。

    专栏
    2022-03-04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7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优化发展软环境,提升政府公信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发〔2014〕40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 “诚信吉林 ”的总体要求,强化基础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信用记录和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成与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政务诚信体系。基本构建起以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为基础、以法规制度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抓手的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的政务诚信机制,形成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政务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1.基础体系不断健全。建成吉林政务服务 “一张网 ”和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政务信用信息全面融合。政务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全覆盖,政务诚信宣传教育得到有效普及,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以下简称 “政务清单 ”),以及 “诚信典型范围清单 ”“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 ”和 “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联合奖惩四张清单(以下简称 “信用清单 ”)。   2.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信用承诺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政务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制度、信用监督制度等政务诚信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信用决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权益保护等政务诚信建设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形成风清气正、公平正义、服务高效的政务信用环境。   3.重点领域政务诚信环境不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突出重承诺、重记录、重公开、重督导、重惩戒、重考评,让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形成示范、引领和带动效应。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政务信用信息 “清单 ”基础建设。实现政务诚信清单化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关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工作,建立部门 “政务清单 ”。各级政府部门发布 “政务清单 ”,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建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推进机制,做好衔接,上下联动。   落实《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7〕4号),形成 “信用清单 ”。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中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政务主体信用档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采集和记录政务主体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妥善保存、及时更新。要依法依规将政务主体履行职责(开展业务活动)情况,重点将落实软环境建设、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政府守信承诺等履行情况纳入政务主体信用记录。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以及社会服务情况、人民群众满意度、社会公信度等综合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记录。将各级政府、公益类事业单位和公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招投标领域、招商引资领域、地方政府债务领域、街道和乡镇政务领域失信违约记录数据库。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省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同时,依托 “信用吉林 ”和 “信用中国 ”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信用信息。加强数据质量把控,建立数据质量反馈更新机制,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编办、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务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增加信用教育内容,在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过程中,把诚信教育列为学习内容。加强政府机关中直接从事信用管理人员的信用理论、实务运作能力的教育和培训。树立政务诚信典型。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吉林好人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政务诚信典范,使政务诚信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政务主体的自觉追求。牢固树立 “依法行政、执政为民 ”的职业理念,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规范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建立守法诚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编办、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坚持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制度,以规范格式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期限和保障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政务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发展规划、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强前期论证,认真履行、兑现政府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各地要率先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探索建立和推行政府信用评估制度。(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中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坚持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获取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定和修订规范政务信用信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公开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问题,以及各部门的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违法失信信息等。推动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推动各部门登记、许可、监管信息共享,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指导,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通过 “信用中国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吉林 ”、政府及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推进 “双公示 ”。公开内容应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按规定申请在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中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政务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制度。全面推进吉林政务服务 “一张网 ”建设,实现 “横向到边协同,纵向到底联动 ”,推进政府内部信息整合共享,打破信息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建立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按照统一信用代码、统一标准规范、一数一源、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整合全省有关行业和部门所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各地、各部门已建、在建的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   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省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和其他归集、应用信用信息的系统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和信用信息安全。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中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信用监督制度建设。   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将政务诚信建设纳入各地绩效考核,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按季度调度各级政府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并通报相关结果。   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地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核评价内容。并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协通报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情况。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试行政府、行业信用监督员制度。   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受理社会公众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第三方社会机构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整理、监测、分析来自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互联网等各领域的政务失信信息,作为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记录的补充,供社会和各级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中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信用决策机制。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的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要在提高政策执行力、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部门工作协调配合、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树立政府的诚信施政形象,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   各级政府部门要结合实际,以加强科学决策、创新经济社会管理和有效解决社会失信问题为主要目标,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劳动保障、税收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中介服务、信息消费、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合同履约、商业贿赂治理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为重点,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运用,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要按照相关规定核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在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使用等重大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依法推行第三方信用评价和信用报告制度。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中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推进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在政务领域形成 “守信受益、失信难行 ”的良好信用环境。   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针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开展诚信典型评选活动。对受到国家和省级表彰奖励并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激励。   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   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政府,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书面说明具体失信情况及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关限制约束等措施。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中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健全政务信用权益保护机制。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不得采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禁止采集的信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免或从轻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注重保护政务主体合法权益,政务主体对政府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及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分别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和信用信息平台提出异议申请。相关部门和信用信息平台应当进行核查,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主体做出书面答复。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书面反馈相关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省级信用平台进行修改,各级政府部门对该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中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点领域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要求,强化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将有关信息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省级信用平台实现共享,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的发布、查询、使用及档案管理等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范围,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强化采购人对项目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履约验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验收时应成立验收小组,复杂项目应邀请第三方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依法及时处理。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省级信用平台做好衔接,推进市、县级电子化采购进程,逐步实现国家、省、市、县政府采购信息资源共享,将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合同及采购结果的全程信息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开。中直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省财政厅,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PPP项目 “责任清单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的相关政策要求,在 “责任清单 ”中明确PPP项目流程中政府各参与部门具体责任及工作标准,同时明确各参与部门需对本部门出具的方案、报告、数据负责。   建立PPP失信违约记录。各有关部门对参与PPP项目的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PPP失信违约记录,失信记录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年终绩效考核,与省级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评定等有关考核评选和专项资金支持挂钩,依托 “信用吉林 ”和 “信用中国 ”依法依规逐步公开相关政府部门失信记录。   建立PPP项目各环节责任制。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参与PPP项目时,要明确在项目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绩效考核等各环节的第一责任人及其诚实守信职责,并建立PPP项目政府失信责任回溯机制,当PPP项目出现政府失信情况时,根据各参与部门职责及项目各环节负责人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建立招标投标关键环节参与者信用档案;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建立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在招投标领域行政监管和服务中的广泛运用,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重要参考。(中省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各级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中省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各级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各级政府信用评价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各级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各级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各级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对各级政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案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履行其所欠债务。(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政府负责)   (六)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政府负责)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17—2018年)。2017年底前,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完成具体工作方案。建立省、市、县三级 “政务一张网”和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完善政务信用决策机制,逐步完善 “政务清单 ”,建立 “信用清单 ”、政务信用档案,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信用承诺等制度,逐步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逐步推进六大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第二阶段(2019年)。完善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修复、信用异议处理等政策法规体系。持续完善各项 “清单 ”,建立动态调整和管理机制。不断扩大政务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范围。全面推进六大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开展政务诚信建设阶段性评估。   第三阶段(2020年)。完善政务诚信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化省级信用平台的应用,扩大 “信用吉林 ”政务信用信息服务范围,全面完成既定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政务诚信建设的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政务诚信建设的组织和领导。各级政府部门要将政务诚信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安排专人负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抓好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政务诚信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坚持典型示范,做好先进典型的培养和宣传工作,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带动政务诚信建设深入开展。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部门要制定政务诚信建设具体工作方案,列出项目化工作台账,落实分工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务必抓出实效。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以严格的组织纪律保障政务诚信建设取得实际成效。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省政府将开展督导督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通报全省。各级政府部门要将政府诚信建设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统一组织考评,建立诚信激励、失信约束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五)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保障政务诚信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财政部门要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专栏
    2022-03-02
  • 共:4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