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政策法规
辽源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制度》的通知
辽政数发〔2025〕11号
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落实《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国务院令第809号),加强市政数局数据管理工作,促进数据高效共享、安全应用,现将《辽源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源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政务数据共享的决策部署,提升市政数局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依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数局内部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政务数据的共享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统一的协调机制,确保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整体推进。
标准统一:遵循国家和吉林省制定的政务数据共享标准规范,推动数据的标准化管理。
依法共享:政务数据共享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保障数据合法合规使用。
合理使用:政务数据使用应基于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杜绝滥用和浪费。
安全可控: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构建全方位的数据安全防护体系,确保数据安全。
二、工作机构与人员
(一)明确工作机构
成立市政数局政务数据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电子政务和数据管理科,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人员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保障工作所需的资源投入。
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分管部门数据共享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科室(单位)进行数据共享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作为本科室(事业单位)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科室(事业单位)编制、更新和维护政务数据目录;审核本科室(事业单位)提出的政务数据共享申请以及针对本科室(事业单位)数据的共享申请;协调政务数据的共享工作,确保数据质量和安全。各科室(事业单位)指定至少一名数据管理员,具体负责本科室(事业单位)政务数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数据的收集、整理、存储、更新;协助编制和维护政务数据目录;跟踪数据共享申请的审核进展;对共享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反馈等。
三、政务数据目录管理
(一)编制要求
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应依照本科室(事业单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单位制定的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组织编制本科室(事业单位)政务数据目录。在编制过程中,要全面梳理本科室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确保目录的完整性。
(二)属性确定
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可以提供给本单位所有科室(事业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部门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科室(事业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政务数据共享属性,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对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当在政务数据目录中详细列明共享范围、使用用途等共享使用条件。对属于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当在政务数据目录中列明理由,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的依据。
(三)审核
各科室(事业单位)编制完成政务数据目录后,需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办公室收到目录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目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以及共享属性的合理性等。审核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科室进行修改完善。
(四)动态更新
因法律、行政法规、上级部门决定调整或者科室(事业单位)职责变化导致政务数据目录需要相应更新的,相关科室(事业单位)应当自调整、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务数据目录完成更新,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更新期限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更新后的政务数据目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政务数据共享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流程
政务数据需求科室(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按照统一发布的政务数据目录,在吉林省数据共享平台中按照系统流程申请数据,明确使用依据、使用场景、使用范围、共享方式(如服务接口、批量交换、文件下载等)、使用时限等信息,并保证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口径向相关单位提出数据共享需求。
(二)审批流程
政务数据提供科室(事业单位)收到共享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审核。对于申请共享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提供科室应当自收到政务数据共享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当自收到政务数据共享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共享的答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提供科室(事业单位)应当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需求单位,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若需求科室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提供科室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不得直接予以拒绝。提供科室(事业单位)不同意共享的,应当在答复中详细说明理由。
五、数据质量提升
(一)全过程质量管理
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科室政务数据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政务数据质量管理能力。从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使用到销毁等各个环节,都要加强标准化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可用性。
(二)数据收集规范
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政务数据。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各科室(事业单位)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
(三)数据质量监督与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科室(事业单位)提供和使用的政务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建立数据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等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六、整合本系统下级数据资源
(一)工作机制建立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系统下级数据资源整合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各科室(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下级单位相关业务数据的整合工作。
(二)数据收集与整理
各科室(事业单位)组织下级单位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和规范,对相关政务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下级单位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按时向上级科室报送数据。上级科室(事业单位)收到下级单位报送的数据后,要进行认真审核和汇总。对数据存在问题的下级单位,及时反馈并要求其整改。
(三)数据共享与应用
整合后的本系统下级数据资源纳入本单位政务数据共享范畴,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共享流程和要求,为单位内部各科室(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共享服务。鼓励各科室(事业单位)积极探索本系统下级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通过数据分析和挖掘,为科学决策、业务优化等提供支持,提升本部门整体工作效能。
七、统筹本系统业务数字化改造
(一)规划制定
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发展需求,组织制定本系统业务数字化改造规划。规划要明确数字化改造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等,确保数字化改造工作有序推进。
(二)项目推进
各科室(事业单位)根据数字化改造规划,负责组织实施本科室相关业务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信息化建设的标准规范,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
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数字化改造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三)数据融合与共享
在业务数字化改造过程中,注重数据的融合与共享。通过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实现不同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提高数据的流通性和利用效率。
推动数字化改造后的业务系统与本单位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的对接,确保新产生的政务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地纳入共享体系,为单位内部和外部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数据服务。
八、安全制度
(一)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数据安全工作,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本科室政务数据的安全管理。
(二)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各科室(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数据分类分级的标准,对本科室(事业单位)政务数据进行分类分级。根据数据的重要程度和敏感程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在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共享等各个环节,都要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
(三)人员安全培训
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政务数据安全培训,将数据安全知识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包括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知识以及应急处置技能等。
(四)应急处置机制
制定本单位政务数据共享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处置流程等。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旦发生安全事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安全事件情况。
九、附则
(一)解释权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冲突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