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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绿园法院通过创新发出《限制高消费提示书》和《自动履行激励告知书》的方式,成功促成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动履行,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又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这一案例生动展现了新时代司法机关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刚柔并济的执行方式,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法治正能量。
一纸合同引发纠纷,企业经营雪上加霜
2021年8月,吉林省某公司与福建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材料销售合同》,约定由吉林某公司向福建某公司提供施工原料。吉林某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却迟迟未能收到货款。多次催要无果后,吉林某公司只得向绿园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判决生效后,福建某公司仍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福建某公司确实面临生产经营困难,公司账户资金紧张,若采取常规强制措施,企业很可能因此陷入绝境。
“我们不是不愿意履行,确实是眼下遇到了难处。”福建某公司负责人向法院解释道,“如果现在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公司资金链可能会断裂,届时不仅无法继续经营,就连员工工资都将无法支付。”
创新执行方式:从“强执行”到“巧执行”
面对这一情况,绿园法院没有简单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在深入调查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后,创新推出了“宽限+激励”的执行措施。
“我们向被执行人同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提示书》和《自动履行激励告知书》,一方面警示其若不履行将面临惩戒,另一方面也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介绍道。
具体而言,法院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给予福建某公司一个月的履行宽限期。宽限期内,暂不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宽限期满后若仍未履行,则将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同时,法院还明确告知,如能主动履行,将帮助企业加快信用修复,减轻因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
柔性执法见成效,主动履行双赢局
令人欣喜的是,一个月宽限期届满前,福建某公司主动联系法院,全额支付了拖欠的货款。这不仅让申请执行人吉林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也让福建某公司避免了信用惩戒,保住了企业声誉。
“法院的这种做法让我们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福建某公司负责人表示,“我们珍惜这次机会,通过多方筹措资金,终于按时履行了义务。这不仅解决了眼前的纠纷,更为我们保住了商业信誉,为今后继续发展创造了条件。”
申请执行人吉林某公司代表也表示认可:“虽然等待了一段时间,但最终的结果是双赢的。我们不仅收回了货款,还维持了与合作伙伴的关系,这为今后的继续合作留下了空间。”
普法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这个案例虽然看似普通,却蕴含着深刻的普法意义。
首先,它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的现代司法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多次强调,执行工作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这个案例中,法院没有机械执法,而是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给予合理宽限期,这正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实践。
其次,它展示了信用激励的创新执行方式。 法院通过《自动履行激励告知书》,正向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这种创新做法改变了以往单纯依靠强制手段的执行模式,通过信用激励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取得了更好效果。
再次,它彰显了司法服务大局的担当作为。当前我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不少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司法机关通过柔性执法方式,帮助暂时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不仅挽救了一个企业,也保住了就业岗位,维护了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这是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
结语:法治有温度,企业有未来
绿园法院的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治不是冷冰冰的条条框框,而是有温度的社会调节器。通过创新执行方式,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给了企业改正错误、重新发展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企业来说,要从中汲取教训: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诚信经营是立足之本。遇到纠纷要主动面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同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这个案例提供了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执行工作要刚柔并济,既要彰显司法权威,也要体现司法温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让我们共同期待更多这样充满智慧的司法实践,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个企业的前行之路。